一、案例简介
某证券从业人员A在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该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就营销人员的违规行为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现场核查,证券监管部门对该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本案例中,A从业人员在推介产品时,存在向他人推介非该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超出了证券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
三、案例点评
证券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所任职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即“飞单”。“飞单”的金融产品通常被包装成“高收益”“低风险”,要求投资者将购买资金直接划付到销售人员指定的账户,而非通过正规金融机构APP等客户端渠道。因此,此类金融产品风险较大,极易使客户遭受损失而引发纠纷。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不断加强对营销人员执业规范管理,督促其树立法治意识,规范从业。投资者必须提高警惕,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受高利诱惑,在购买产品时全面了解产品的出处、风险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受到“飞单”销售的侵害。
(案例来源:江西证监局)

